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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www.zuxxrm.com 2025-08-01 房产纠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人民政府《北京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北京行政地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地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薪资收入5%的;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遇见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紧急困难的;

进城务工职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方法第四条、、、、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越实质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状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越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质发生的住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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