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怎么样正确认定
事实婚姻的认定需基于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需要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且这种同居是持续、稳定的一同居住,表明双方已形成了像夫妻的一同生活状况。
2.同居行为需要以夫妻名义进行,即双方在社会交往中,以配偶的身份相互称谓,并对外展示为夫妻关系。
3.同居双方在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拥有结婚的实质要件。这类实质要件包含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自愿结婚,均无配偶且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事实婚姻在形式上缺少法定的结婚手续,但在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婚姻的基本特点。
2、同居与事实婚姻不同
自1994年2月1日起,法律上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定义。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存在着明显有什么区别。
1.同居关系只是一种生活上的一同居住状况,双方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同居关系。
2.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假如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相比之下,事实婚姻虽然在形式上缺少法定手续,但在实质上已经拥有了婚姻的基本特点。然而,因为法律已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定义,因此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办法享受婚姻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和保障。
事实婚姻解除方法
事实婚姻的解除方法主要依靠于其是不是真正构成事实婚姻。
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若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构成事实婚姻。对于此类事实婚姻,解除方法像普通婚姻的解除,即可以通过诉讼方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若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或者虽然发生在之前但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对于同居关系,因为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可以随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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